中国首枚中学生自主研制的气象探空火箭在青海冷湖发射
中国首枚中学生自主研制的气象探空火箭在青海冷湖发射
中国首枚中学生自主研制的气象探空火箭在青海冷湖发射特别策划(cèhuà) 民法典宣传月
民法典(mínfǎdiǎn)是一部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,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。5月28日,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纪念日。在(zài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期间(qījiān),军队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主席(zhǔxí)关于依法治军重要(zhòngyào)论述,组织官兵(guānbīng)学习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,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,强化(qiánghuà)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,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。
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携手地方检察机关开展“送法进军营(jūnyíng)”活动,为官兵讲解民法典知识(zhīshí)。李明春摄
第(dì)82集团军某旅通过案例解读、法条剖析等形式普及民法典知识,激发官兵学法用法热情。 万雪嫣摄(shè)
网络发言需谨慎 “口无遮拦”要担责(dānzé)
——从民法典角度解析互联网(hùliánwǎng)上发表言论需警惕的法律风险
近年来(jìnniánlái),“网络(wǎngluò)空间不是法外之地(dì)”通过民法典等法律实践,已转化为全民共识(gòngshí),但现实中,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(ànjiàn)仍呈多发态势。一些随意发表的言论,因为网络传播即时性、扩散性和不可逆性(bùkěnìxìng)等特点,容易发酵演变成网络风暴,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,构成侵权行为。广大官兵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,要牢记军人身份,遵守法律法规,防范法律风险。
分析过往网络侵权典型案例,主要存在以下(yǐxià)4类法律风险:
一是(yīshì)侵犯名誉权风险。民法典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这就要求网络(wǎngluò)言论必须恪守客观真实底线。可是,个别人员(rényuán)因观点分歧,在发表评论时为发泄情绪使用侮辱性词汇,或在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(xìnxī),均可能(kěnéng)构成侮辱、诽谤侵权。
二是侵犯隐私权风险。民法典明确,自然人(zìránrén)享有隐私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有人(yǒurén)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的生活细节,或是上传未隐去(wèiyǐnqù)身份信息的聊天截图等内容,这些行为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。
三是侵犯肖像权风险。当下,有人会使用AI换脸技术制作搞笑娱乐视频,或在未获得授权的(de)情况(qíngkuàng)下使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。民法典明确要求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(chǒuhuà)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(guīdìng)的除外。由此,用网过程中的上述(shàngshù)行为,即使并非出于恶意,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四是连带责任承担(chéngdān)风险。个别人在上网过程中存在参与转发“人肉搜索”信息、扩散未经核实的谣言等行为。民法典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(qīnquán)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(sǔnhài)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因(yīn)此,在传播扩散网络(wǎngluò)信息时,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即便非信息源头,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。
出现以上情形、构成侵权的,行为人要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(péichángsǔnshī)等(děng)民事责任;情节后果严重的,还可能升格为侮辱、诽谤、寻衅滋事等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此前“辣笔(làbǐ)小球”仇某因在(zài)社交平台上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(yīngxióng)烈士言论,被认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。
军人的网络(wǎngluò)行为既体现个人(gèrén)素养(sùyǎng),更代表军队形象。用网过程中,官兵必须强化尊法意识,以法为镜审视自身言行,自觉守护(shǒuhù)网络清朗环境;强化学法意识,加强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,明确红线(hóngxiàn)底线,杜绝无知无畏,防止“无心之失”;强化守法意识,在发表言论(yánlùn)前做好三问:一问信息(xìnxī)来源是否可靠,二问内容表述是否客观,三问传播后果是否可控,做到不(bù)实信息绝不转发,争议话题慎评慎转,通过严把“出口”关,筑牢安全堤坝;强化用法意识,在自身遇到网络侵权或网络挑衅时,能(néng)做到理性应对、依法维权。唯有将(jiāng)法治精神内化为行为准则,用法治思维校准言行尺度,方能真正做到时刻遵法守法,充分彰显法治品格与责任担当。
维修(wéixiū)人员服务时意外受伤,业主担责吗
天气逐渐变热,可家中空调前不久出现了故障,我的家人就(jiù)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上门(shàngmén)维修服务。网络平台安排的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,后被送(sòng)去医院治疗。之后,维修师傅一直联系我们(wǒmen)索要赔偿。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空调等家电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,服务过程中(zhōng)造成损害,涉及多种法律关系(guānxì)(guānxì),如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等等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本案中,小陈家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,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并给付报酬,维修人员交付工作成果,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范畴。民法典规定(guīdìng),承揽人在(zài)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(dìngzuò)人不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(xuǎnrèn)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(xiāngyìng)的责任。也就是说,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等作业过程中,维修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的,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(rúguǒ)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派单存在(cúnzài)过错,如选任不具备(jùbèi)空调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服务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小陈一家作为业主,在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前提下,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。
现实中,劳务合同(hétóng)(hétóng)和承揽合同很容易混淆,其实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——
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(zhě)(zhě)与用工者依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,由提供劳务者向(xiàng)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,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。比如(bǐrú)常见的家庭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,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;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(gōngzuò)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(bāokuò)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(děng)工作。比如家具厂定制家具、修理厂修理汽车等,都属于承揽合同。
二者(èrzhě)的区别在于(zàiyú):一是(yīshì)合同目的不同。劳务(láowù)合同目的在于提供(tígōng)劳务本身,强调提供劳务的过程;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,强调结果。二是主体地位和独立性(dúlìxìng)不同。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一方(yīfāng)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用工(yònggōng)者的指挥和管理,用工者可以对工作时间(shíjiān)、方式、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;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一般(yìbān)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,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,承揽人可自行安排。三是风险承担不同。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,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(huò)重大过失,用工者在承担责任(chéngdānzérèn)后,可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,双方按照各自过错(guòcuò)承担责任。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定作人仅在特定(tèdìng)情形下,即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才承担相应责任。四是技能要求不同。提供劳务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,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体力或简单(jiǎndān)的脑力劳动,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,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。
由此可见,劳务(láowù)关系(guānxì)与承揽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,双方当事人(rén)之间是(shì)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,提供劳务者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(gōngzuò)(gōngzuò)。有支配关系的是劳务关系,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。需要注意的是,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在交付工作前应明确工作成果标准,及时检查验收工作质量,非必要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承揽工作要求,避免因自身原因陷入纠纷。
在此提醒(tíxǐng)广大官兵,在进行服务类消费时,应选择信誉度(xìnyùdù)高的网络平台和商家,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类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避免(bìmiǎn)因关系混淆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。
健身房“概不(gàibù)赔偿”格式条款是否有效
前不久,我在地方一家自助(zìzhù)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锻炼时,因保护装置过低(guòdī),杠铃直接压在胸部,经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。在与健身房沟通损害赔偿事宜时,该健身房以当时办卡签订的合同中已写明因该店(gāidiàn)属于自助健身房,造成训练损伤一概不承担赔偿为由,拒(jù)不赔偿。请问我能否要求健身房承担损害赔偿?
在日常生活中(zhōng),诸如办理会员卡或购买娱乐服务时,商家通常采用预先拟定的(de)合同条款来(lái)统一规范同类交易(jiāoyì)。包含免责声明、服务须知等在内的这类(zhèlèi)条款,具备两个显著特征:其一,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单方拟制;其二,在合同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实质性协商。民法典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内容明确界定为“格式条款”。
民法典(mínfǎdiǎn)第四百九十七条(tiáo)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(gāi)格式条款无效: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(dìsānjié)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(zérèn)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本案中,这家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与小赵订立的合同条款大都是事先拟制的格式条款,其中“概不赔偿”条款就属于上述规定(guīdìng)第二款的无效(wúxiào)情形,小赵有权以该条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向健身房索取赔偿。
现实中(zhōng),小赵是否可以向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全额(quáné)索取损害赔偿,在法律实务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(yínháng)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(de)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。消费者(xiāofèizhě)在健身过程(guòchéng)中,如果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例如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训练时,有管理人员或教练员进行劝阻,或者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示标语,但消费者无视健身房的善意提醒,仍继续进行锻炼导致损伤的,就(jiù)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,可以减少(jiǎnshǎo)甚至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。反之,若健身房疏于健身器材维护或风险警示,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(de)是,合同里的小字陷阱、应用软件弹窗里的免责套路(tàolù)等,很可能是暗藏(àncáng)的“霸王条款”。广大(guǎngdà)官兵在签订合同时,一定要(yào)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对有疑问的内容请对方解释说明,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及时提出异议,同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及相关合同文本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。
来源(láiyuán):中国军网-解放军报
特别策划(cèhuà) 民法典宣传月
民法典(mínfǎdiǎn)是一部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,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。5月28日,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纪念日。在(zài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期间(qījiān),军队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主席(zhǔxí)关于依法治军重要(zhòngyào)论述,组织官兵(guānbīng)学习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,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,强化(qiánghuà)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,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。
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携手地方检察机关开展“送法进军营(jūnyíng)”活动,为官兵讲解民法典知识(zhīshí)。李明春摄
第(dì)82集团军某旅通过案例解读、法条剖析等形式普及民法典知识,激发官兵学法用法热情。 万雪嫣摄(shè)
网络发言需谨慎 “口无遮拦”要担责(dānzé)
——从民法典角度解析互联网(hùliánwǎng)上发表言论需警惕的法律风险
近年来(jìnniánlái),“网络(wǎngluò)空间不是法外之地(dì)”通过民法典等法律实践,已转化为全民共识(gòngshí),但现实中,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(ànjiàn)仍呈多发态势。一些随意发表的言论,因为网络传播即时性、扩散性和不可逆性(bùkěnìxìng)等特点,容易发酵演变成网络风暴,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,构成侵权行为。广大官兵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,要牢记军人身份,遵守法律法规,防范法律风险。
分析过往网络侵权典型案例,主要存在以下(yǐxià)4类法律风险:
一是(yīshì)侵犯名誉权风险。民法典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这就要求网络(wǎngluò)言论必须恪守客观真实底线。可是,个别人员(rényuán)因观点分歧,在发表评论时为发泄情绪使用侮辱性词汇,或在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(xìnxī),均可能(kěnéng)构成侮辱、诽谤侵权。
二是侵犯隐私权风险。民法典明确,自然人(zìránrén)享有隐私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有人(yǒurén)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的生活细节,或是上传未隐去(wèiyǐnqù)身份信息的聊天截图等内容,这些行为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。
三是侵犯肖像权风险。当下,有人会使用AI换脸技术制作搞笑娱乐视频,或在未获得授权的(de)情况(qíngkuàng)下使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。民法典明确要求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(chǒuhuà)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(děng)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(guīdìng)的除外。由此,用网过程中的上述(shàngshù)行为,即使并非出于恶意,也有可能构成侵权。
四是连带责任承担(chéngdān)风险。个别人在上网过程中存在参与转发“人肉搜索”信息、扩散未经核实的谣言等行为。民法典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(qīnquán)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(sǔnhài)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因(yīn)此,在传播扩散网络(wǎngluò)信息时,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即便非信息源头,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。
出现以上情形、构成侵权的,行为人要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(péichángsǔnshī)等(děng)民事责任;情节后果严重的,还可能升格为侮辱、诽谤、寻衅滋事等犯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此前“辣笔(làbǐ)小球”仇某因在(zài)社交平台上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(yīngxióng)烈士言论,被认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。
军人的网络(wǎngluò)行为既体现个人(gèrén)素养(sùyǎng),更代表军队形象。用网过程中,官兵必须强化尊法意识,以法为镜审视自身言行,自觉守护(shǒuhù)网络清朗环境;强化学法意识,加强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,明确红线(hóngxiàn)底线,杜绝无知无畏,防止“无心之失”;强化守法意识,在发表言论(yánlùn)前做好三问:一问信息(xìnxī)来源是否可靠,二问内容表述是否客观,三问传播后果是否可控,做到不(bù)实信息绝不转发,争议话题慎评慎转,通过严把“出口”关,筑牢安全堤坝;强化用法意识,在自身遇到网络侵权或网络挑衅时,能(néng)做到理性应对、依法维权。唯有将(jiāng)法治精神内化为行为准则,用法治思维校准言行尺度,方能真正做到时刻遵法守法,充分彰显法治品格与责任担当。
维修(wéixiū)人员服务时意外受伤,业主担责吗
天气逐渐变热,可家中空调前不久出现了故障,我的家人就(jiù)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上门(shàngmén)维修服务。网络平台安排的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,后被送(sòng)去医院治疗。之后,维修师傅一直联系我们(wǒmen)索要赔偿。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空调等家电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,服务过程中(zhōng)造成损害,涉及多种法律关系(guānxì)(guānxì),如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、雇佣关系等等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本案中,小陈家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,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并给付报酬,维修人员交付工作成果,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范畴。民法典规定(guīdìng),承揽人在(zài)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(dìngzuò)人不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(xuǎnrèn)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(xiāngyìng)的责任。也就是说,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等作业过程中,维修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的,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(rúguǒ)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派单存在(cúnzài)过错,如选任不具备(jùbèi)空调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服务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小陈一家作为业主,在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前提下,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。
现实中,劳务合同(hétóng)(hétóng)和承揽合同很容易混淆,其实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——
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(zhě)(zhě)与用工者依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,由提供劳务者向(xiàng)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,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。比如(bǐrú)常见的家庭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,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;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(gōngzuò)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包括(bāokuò)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(děng)工作。比如家具厂定制家具、修理厂修理汽车等,都属于承揽合同。
二者(èrzhě)的区别在于(zàiyú):一是(yīshì)合同目的不同。劳务(láowù)合同目的在于提供(tígōng)劳务本身,强调提供劳务的过程;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,强调结果。二是主体地位和独立性(dúlìxìng)不同。劳务关系中,提供劳务一方(yīfāng)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用工(yònggōng)者的指挥和管理,用工者可以对工作时间(shíjiān)、方式、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;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一般(yìbān)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,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,承揽人可自行安排。三是风险承担不同。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,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(huò)重大过失,用工者在承担责任(chéngdānzérèn)后,可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,双方按照各自过错(guòcuò)承担责任。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定作人仅在特定(tèdìng)情形下,即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才承担相应责任。四是技能要求不同。提供劳务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,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体力或简单(jiǎndān)的脑力劳动,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,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。
由此可见,劳务(láowù)关系(guānxì)与承揽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,双方当事人(rén)之间是(shì)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,提供劳务者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(gōngzuò)(gōngzuò)。有支配关系的是劳务关系,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。需要注意的是,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在交付工作前应明确工作成果标准,及时检查验收工作质量,非必要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承揽工作要求,避免因自身原因陷入纠纷。
在此提醒(tíxǐng)广大官兵,在进行服务类消费时,应选择信誉度(xìnyùdù)高的网络平台和商家,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类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避免(bìmiǎn)因关系混淆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。
健身房“概不(gàibù)赔偿”格式条款是否有效
前不久,我在地方一家自助(zìzhù)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锻炼时,因保护装置过低(guòdī),杠铃直接压在胸部,经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。在与健身房沟通损害赔偿事宜时,该健身房以当时办卡签订的合同中已写明因该店(gāidiàn)属于自助健身房,造成训练损伤一概不承担赔偿为由,拒(jù)不赔偿。请问我能否要求健身房承担损害赔偿?
在日常生活中(zhōng),诸如办理会员卡或购买娱乐服务时,商家通常采用预先拟定的(de)合同条款来(lái)统一规范同类交易(jiāoyì)。包含免责声明、服务须知等在内的这类(zhèlèi)条款,具备两个显著特征:其一,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单方拟制;其二,在合同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实质性协商。民法典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内容明确界定为“格式条款”。
民法典(mínfǎdiǎn)第四百九十七条(tiáo)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(gāi)格式条款无效: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(dìsānjié)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(zérèn)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本案中,这家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与小赵订立的合同条款大都是事先拟制的格式条款,其中“概不赔偿”条款就属于上述规定(guīdìng)第二款的无效(wúxiào)情形,小赵有权以该条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向健身房索取赔偿。
现实中(zhōng),小赵是否可以向健身房(jiànshēnfáng)全额(quáné)索取损害赔偿,在法律实务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(yínháng)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(de)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。消费者(xiāofèizhě)在健身过程(guòchéng)中,如果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例如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训练时,有管理人员或教练员进行劝阻,或者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示标语,但消费者无视健身房的善意提醒,仍继续进行锻炼导致损伤的,就(jiù)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,可以减少(jiǎnshǎo)甚至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。反之,若健身房疏于健身器材维护或风险警示,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值得注意的(de)是,合同里的小字陷阱、应用软件弹窗里的免责套路(tàolù)等,很可能是暗藏(àncáng)的“霸王条款”。广大(guǎngdà)官兵在签订合同时,一定要(yào)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对有疑问的内容请对方解释说明,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及时提出异议,同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及相关合同文本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。
来源(láiyuán):中国军网-解放军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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